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会名:广东省广州航海学院校友会。英文译名:Guangzhou Maritime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(GMUAA)。
第二条 本会性质:由广州航海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、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且具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,接受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,加强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,扩大母校影响,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,为祖国富强和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。
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五条 本会会址: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广州航海学院行政楼607室。
第二章 任务和原则
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: (一)积极宣传母校的发展和取得的成就,鼓励校友为母校教育教学改革献计献策;
(二)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、校友之间的联系,开展学术交流、科技合作,为国家建设和母校发展贡献力量;
(三)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友联谊活动,团结广大校友,促进相互交流,互相帮助,增进友谊与合作;
(四)本会在合适时间成立广东省广州航海学院教育基金会。
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:
(一)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,不从事商品销售,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;
(二)本会建立决策机构、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,实行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监督;
(三)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,遵循诚实守信、公正公平原则,不弄虚作假,不损害国家、本会和会员利益;
(四)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,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即为广州航海学院校友。
(一)在各时期广州航海学院(含广州海运学校、广州文冲船舶技术学校、文船技校、广州水运工业学校、交通部广州海运学校、武汉水运工程学院广州航海分部、广州航务工程学校、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,下同)的各专业、各层次毕业生、肄业生及各类培训班学员;
(二)在校教职员工及各时期在广州航海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;
(三)各时期广州航海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、兼职教授、兼职教师及其他兼职人员。
第九条 凡是广州航海学院校友,经与学校校友会联系登记,承认本校友会章程,即为广东省广州航海学院校友会会员。
第十条 会员权利
(一)会员在本会组织机构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 会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;
(三)对学校各项工作和校友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;
(四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
(一)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执行本会决议;
(三)关心校友会工作,积极参加校友会组织的活动;
(四)促进母校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以及科技、经济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。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,须经民主表决通过,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。
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。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。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、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选举或者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等负责人以及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(四)对本会更名、重大事项变更、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;
(五)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。修改章程、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,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七日将大会的时间、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,组成理事会。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,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理事组成,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敦请现任和前任有关校领导、德高望重的学长出任名誉会长和顾问,会长由校长担任,副会长、理事由理事会提名、推荐、选举产生,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由学校推荐选举产生。
第十九条 理事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临时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人选决定召集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
(一)召集会员代表大会;
(二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;
(四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五)推荐确定名誉会长、顾问;推荐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;
(六)讨论和决定校友会有关工作及其他重大问题;
(七)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、行业校友会的设立
各单位、行业需要成立校友分会,其筹备组需书面向学校校友会秘书处提出申请,报经校友会理事会研究批准,并由秘书处备案,按程序办理成立。
第五章 经费及用途
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
(一)接受校友、社会各界捐赠;
(二)学校资助;
(三)其他收入。
第二十四条 经费用途
(一)日常办公、校友接待;
(二)组织校友进行教学研究、学术交流、科技开发等各种活动;
(三)编辑、印发《校友通讯》;
(四)召开校友会理事会;
(五)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资助项目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。经费由学校财务处代管,经费使用接受财务、审计监督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7年10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